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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窗口是贵州省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涉警投诉的工作平台,由贵州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负责管理。
二、投诉人进行网上涉警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涉警投诉的范围,是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投诉事项。贵州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受理涉及省公安厅部门警种和民警的投诉事项,以及投诉人对各市州地公安机关督察支队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投诉事项。对不属于省公安厅管辖的投诉,将及时转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答复。 五、对投诉人提出的涉警投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日内办理完毕。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限30日。 六、投诉人登录“涉警投诉”时,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您查询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投诉人经网上自设密码,可查询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本人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答复意见。 七、以下情形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法律诉讼、复议和仲裁等程序和途经解决的事项;
依照有关规定,已经省公安厅核查、复查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事项; 已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裁定、决定,或经其他省级部门作出终结处理的事项; 投诉人反映问题的关键要素不全、文字表述不清、无实质性内容,且公安机关无法进行核实甄别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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